Article 36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成员,除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并给予适配辅助器具救助或者补贴,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
(三)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实际再给予适当救助;
(四)对城乡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并逐步提高代缴标准;
(五)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实物配租,适当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七)对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照顾;
(八)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
(九)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