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利用草原、森林、湿地、沙漠、水域、冰雪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挖掘、研究其历史文化内涵,保持其历史风貌以及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歪曲、篡改历史事实。

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其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及周围景观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