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由有关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场地以及分立、合并、停业等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者经营单位发布 未经批准的技术商品广告以及做虚假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冒充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视情节,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定技术合同的,所签定的合同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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