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

村民建平房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新建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楼,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筑施工许可证》。

领取《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六个月内不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