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或者在本市土葬。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必须出具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并经市殡葬管理部门同意。

外国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在本市死亡的,其遗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