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没有出具火化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墓经营者未建立骨灰安放保存档案并长期保存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规出售寿穴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