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公益性公墓和坟墓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搬迁的,由市殡葬管理部门登报或者张贴通告在四十五日内办理迁坟事宜,由用地单位发给不低于600元的坟墓搬迁补偿费,坟墓所有人应当主动协助并配合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迁出坟墓,迁坟出土的遗骨及时火化,过期无人办理迁坟的按无主坟处理。
经营性公墓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搬迁时,应当由用地单位按同等价位提供墓地一处。
对于公墓、陵园等较集中的坟墓,政府可以指定公墓、陵园统一搬迁,墓穴所有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影响建设规划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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