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

(二)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施工的;

(三)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特种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工程类别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

(四)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者对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未进行检验的;

(五)未按照规定施工或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

(七)发生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

(九)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

(十)其他未按照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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