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建设工程因质量缺陷所需要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单位索赔;

(三)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由采购单位承担。采购单位可以向生产或者供应单位索赔;

(四)建设单位造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者承担。

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的,施工、勘察、设计单位不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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