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从事旅游经营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标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实际旅游产品和服务由其他经营者提供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实际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代订业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委派领队或者导游、代办旅游签证等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