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或者不如实建立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购销台帐的;
(四)不具有特约品牌商品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证明从事经销活动的;
(五)拒不出具商品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和信誉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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