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公证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限期年检;逾期仍不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

公证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协同物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