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公证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一)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无争议;

(三)债权文书内容真实、合法;

(四)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对符合前款条件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