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或者造成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缴纳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追缴赔偿费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对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
责任人在履行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车辆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或者提供经济担保。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