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以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