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按照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