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从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处理,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按照规定承担。

建立养殖业保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无害化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处理情况档案。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保险机构可以不予理赔。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