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有关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评估会或者听证会。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负责承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对相关情况组织专题调查研究。

人大常委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