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自收到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议、决定;情形复杂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十五日内汇总整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