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本省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免疫接种费用由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犬只养殖场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犬只经狂犬病免疫接种后,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其办理免疫证明,领取并佩戴免疫标识。免疫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监制。
设区的市根据本条规定,制定犬只狂犬病免疫的具体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