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执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