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建筑物、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