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
(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
(三)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
(四)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
(六)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