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为旅行社及其旅游产品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组织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市旅游行政部门、网信部门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应当责令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