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的区域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