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拒绝抽样检验的,或者拒不提供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擅自销售、隐匿、转移、毁灭被封存的受检产品的,处被封存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五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