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二)编造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变更农村扶贫规划与项目的;

(四)对扶贫事项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