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根据农村扶贫对象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扶贫措施,综合提高农村扶贫开发能力和绩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