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农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