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潜在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部门调整工业布局,应向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通报工业企业关闭、合并、转产、搬迁情况。
国土部门对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未完成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不得组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工业用地收回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未经环境风险评估或者治理修复场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