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无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二)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区域无相应环境容量且无相应的重点污染物削减措施,或者拟建项目可能导致所涉及的有关区域的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且无相应改善措施的;

(三)项目未取得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对项目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无有效防治技术的;

(五)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规模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淘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