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Repealed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2017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