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Amended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城市供水工程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赔偿供水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由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实际损失五倍的罚款。

由供水企业自行维修的,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供水工程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