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按规定载明持证人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 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处置、排放放射性物以及含传染病病原体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三)在夜间和中午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

(四)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仍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