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