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建立联系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将未成年人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听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师的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