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