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