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本省对承担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未按本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诚信等级优良、无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对严重违法、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使用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予支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足额补齐。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