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危害公共秩序,行为人逃匿、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张贴执法公告,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公告期为三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