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后,发现用人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案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被调查人死亡或者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或者组织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且无财产可以分配的;

(三)投诉事项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发生之日或者连续、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