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定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联合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