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四、五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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