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同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格;否则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