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17
- In force from
- March 30, 2017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1年8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物主管部门)对岩画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岩画的保护工作。
Chapter 2规划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岩画保护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辖区岩画保护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岩画点作为市级或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岩画点,由岩画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Chapter 3保护措施
岩画所在地有自然村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应当与村民小组签订岩画协助保护协议;有采矿企业的,应当与采矿企业签订岩画协助保护协议。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岩画;
(二)买卖岩画;
(三)脱膜复制岩画;
(四)擅自拓印岩画;
(五)挖掘、撬砸、刻划、涂污岩画;
(六)其他危害岩画的行为。
(一)擅自爆破、钻探、挖掘;
(二)采石、采砂、毁林、建坟、垦荒、放牧、射击;
(三)存放或者排放危害岩画安全的易燃、易爆或者具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四)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污染物;
(五)擅自移动、损毁岩画保护标志和界桩;
(六)其他妨碍岩画安全和破坏与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所收集的岩画捐献给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收藏。
研究利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岩画点开辟参观旅游景点。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岩画损坏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工具和制品,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经营额二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拓印,给予警告,并没收拓印的全部岩画资料;拒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