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仍投入营运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暂扣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未按规定安装营运设施的;

(二)擅自改动除计价器以外的营运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的;

(三)未按规定检验整车技术性能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四)车内营运设施污损,不宜载客的;

(五)未按规定消毒或者车容不整洁、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在规定位置设置、张贴公司名称、价目表,服务监督卡、监督举报电话的;

(七)营运中不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八)擅自粘贴、悬挂广告、宣传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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