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