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涉嫌非法生产经营或者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

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