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设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要求排除或者改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