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